第193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三)
作者:一枚小小爵   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最新章节     
    未规定转化犯情形

    在 司法实践 中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 为的 同 时 也多会造成行

    为人重伤甚 至 死亡的严 重后 果 但是我 国 刑 法对此种情 况 并未 转化 为

    其他罪 胺照故意伤害罪

    ,

    故意 杀人 罪进 行 处 罚

    。

    对 于 此种 情 况

    ,

    不利

    于 司法实践 中对犯罪分子正确 定罪量刑

    。

    二 司 法 方 面

    寻衅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间接 导致 司 法实 践 上 的缺 陷

    ,

    司法方

    面的不足主要 有

    司法执行方面无统 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

    寻衅滋 事罪的罪与非罪没 有 明确 其界 限

    ,

    与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

    定的模糊性 这就导致各地 区在认定 寻衅滋事罪 时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

    ,

    对

    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乱

    。

    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强化 寻衅滋事罪 口袋化

    在 日常生活 中

    ,

    寻 衅 滋 事 类 案件 频 发

    ,

    司法 人 员 办 案 时 无 明 确 标

    准 案件 的主观客观方面认定具有较强 的主观性

    ,

    这就对于 办案人员素

    质要求 比较高

    。

    然而现实 中

    ,

    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不齐

    ,

    强化 了 寻衅滋 事

    罪的 口袋化

    。

    二

    、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的完善

    寻衅滋 事罪存在些许不足 本文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进行完善

    一 立 法 方 面 的 完善

    规范犯罪构成要件

    犯罪构成要件是 司法实践 中对行 为人 进 行 定罪 与 否 的根 据

    ,

    我 国

    现在 的寻衅滋事罪的构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确情 况

    ,

    这种情 况 将 直 接 影 响

    司法实践公正 性

    。

    在 立 法 上 我们 就应 规范 这种 现象

    ,

    对

    “

    随 意

    ’

    ‘

    弓虽拿

    硬要

    ”

    的等相 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立法规范 对

    “

    情 节严 重

    ’

    “

    情 节恶

    劣

    ”

    的严重和恶劣的程度进行 细化

    。

    另外 规范 寻衅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

    其可 以与侵犯公 民财产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罪方面进行 区分

    。

    立法

    上 规范表述 朋确 规定 是司法实践得 以正 常高效运转的基础

    。

    增加注意性规定

    行为人实施寻衅滋 事罪行 为 的 同 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

    ,

    匕如故 意 杀

    人罪

    、

    故意伤害罪

    、

    侮辱罪

    、

    聚众 扰乱 公 共秩序 罪 等

    。

    这种 情 况下 属 于

    想象竞合 应当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

    。

    刑法学者对于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处 理意 见 不 统 一

    ,

    有的学

    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应 当对行 为人 以寻衅 滋 事 罪 一 罪处 罚

    。

    他 们 认 为

    构成其他罪的情况应 当属于 寻衅滋事罪本身规定的

    “

    情 节严 重

    、

    情节恶

    劣

    ” 。

    有的学者认为

    ,

    这 种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况 应 当 以其他 罪 名 定

    罪

    。

    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做

    ,

    有利于刑法打击 寻衅滋 事类犯罪

    ,

    同 时也充

    分体现 了我国刑事政策 的指 导 思想

    。

    本 文认 为

    ,

    行 为人 实施 寻衅 滋 事

    犯罪的同时也伤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体 造成其他 公 民重伤或者死亡 的

    应该按照处 罚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伤害罪

    ,

    故意杀人罪进行处 罚

    。

    寻

    衅滋事罪 同聚众斗殴罪都 是从流 氓罪 中分解 出来 的

    ,

    立 法 者 只 将 聚 众

    斗殴罪规定 了转化犯

    ,

    即行为人聚众斗殴过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

    伤或者死亡 以及财产受到损失 时 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 害罪

    、

    故意杀人

    罪

    、

    抢劫罪等定罪处 罚

    。

    所 以

    ,

    本文 认 为

    ,

    对于 寻 衅 滋 事 罪 同样应 增加

    规定注意性规定 这样 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

    发挥的更好

    。

    二 司 法 方 面 的 完善

    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

    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 归纳和 总结而做 出的一 般性规

    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 也会 出现 一 定 的滞 后 性

    ,

    存在 法 律 漏 洞

    。

    因 而 司

    法解释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

    。

    尤其 是在 司 法 过 程 中

    ,

    司法 执 行方

    面无统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更需要对 法律 规 范作 出明确 的解释 使得

    司法人员在 司法实践 中有法 可依

    ,

    有解释 可 寻

    。

    比如 犯罪情 节 与后 果

    的

    “

    轻

    ”

    与

    “

    重

    ”

    规定过于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标准

    。

    加强 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

    无论是刑事 司法还是 民事 司法 都关系 到 国 家安 全

    ,

    社会稳 定

    ,

    人

    民的利益

    。

    司法人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案件完成 的质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

    作效率

    。

    好的法律没有得到 很好 的执行

    ,

    立 法宗 旨和 国 家政 策 就不 能

    落实到实处

    。

    所 以应通过职业技 能培训 等方 式加 强 司法 队伍 建设

    ,

    使事罪存在 问题 的 完善

    。

    【关键词 】寻衅滋 事罪 争议案件 问题 完善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

    、

    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 毁

    、

    占用

    公私财物 威者在 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 的行 为

    。

    虽然

    我国法律已 经 明确规定 了寻衅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应 的 问题 , 文

    将进行叙述并提 出完善建议

    。

    一

    、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存在 的问题

    一 立 法 方 面

    寻衅滋 事罪的前身是

    年刑法规定 的流氓罪 修订后 的刑法对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 了 具体 的规定

    ,

    立法者 期望 改 变原 来 刑 法 中流 氓

    罪的模糊

    、

    不好操作性 的状态 但这并没有很好 的解决实践 中出现 的 问

    题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

    构 成要件不明确

    寻衅滋 事罪的法律规定用 语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

    ,

    匕如 寻衅滋

    事罪条文 中的

    “

    随意

    ’

    ‘

    强拿硬要

    ”

    的等相 关规 范 的构 成要件 规 定不 明

    确

    《刑法修正案八 》虽然对寻衅滋 事罪进 行 了相 关修改 但是

    “

    情节严

    重

    ’ 、

    “

    情节恶劣

    ”

    等客观方面入罪 标准仍 不 明确

    。

    另 外

    ,

    寻 衅滋 事罪 的

    构成要件表述上 与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财产罪 的客观方面也

    多有重合和交叉

    。

    立法上 的不 明确

    、

    不 具体是 导 致 司法 实 践 中应用 混

    按照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管辖分工

    ,

    控告 申诉部门对举报的侦审分离与 自侦部门对案

    件的侦审一体化并行

    。

    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复杂

    ,

    致

    使二者契合处形成一边缘地带

    ,

    也就是控告 申诉

    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处理职权的拥有和限制

    ,

    这种职权的过分分割

    ,

    表现 出一定范围内的不确

    定性

    ,

    导致对举报线索的初查与处理在控告申诉

    部门的割裂

    ,

    初查后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纳人了 自

    侦部门的侦审一体化机制中

    。

    对这一工作模式作

    上述的清醒认识

    ,

    是笔者本文对 自侦案件的立案

    与侦查探究的基点

    。